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EV-113-板小-2590-20241025-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59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 告 陳健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伍仟參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零參佰壹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