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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02
案號
PCEV-113-板小-2605-20241202-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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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6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