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CEV-113-板小-2630-20241202-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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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63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星佑 蔡文桐 劉育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王春惠、林育暉、林育震、林君儒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