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EV-113-板小-2638-20241226-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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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638號 原 告 傅振群 被 告 劉念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震達汽車出具之保養維修單、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備忘錄及事故照片為證,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 0條第3項、第1項及第436條之23等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 張為真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