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EV-113-板小-2654-20250106-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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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654號 原 告 SAN LIN AUNG (中文姓名:楊庭宇)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被告李家有不得代收) 被 告 李家有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然原告起訴時,被告 之戶籍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卷內亦無兩造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則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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