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EV-113-板小-2667-20250320-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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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6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柏志 訴訟代理人 江坤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宥宇、建美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 ,806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原告僅繳納1,500 元,尚需補繳裁判費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