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EV-113-板小-2674-2024122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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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674號 原 告 張玉琴 訴訟代理人 張傳繼 被 告 陳惠倫 莊群德 陳偉倫 周雅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34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被告陳惠倫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被告周雅娟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 月二十一日起、被告莊群德、陳偉倫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 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莊群德、被告陳偉倫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惠倫(暱稱鐵支)、被告周雅娟(暱稱阿 娟)、被告莊群德(暱稱鴨子、小夫)、被告陳偉倫(暱稱阿倫)(後二人通緝中),與通訊軟體飛機(Telegram)暱稱「鬼鬼」、「奧特曼」、「狸貓」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於民國110年9、10月間,加入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該集團分工方式為,被告陳惠倫、莊群德除負責接受集團上游成員指示,交辦下游車手提領人頭帳戶款項,再層轉贓款予集團上游成員,並給付報酬予下游車手外,亦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工作;被告陳偉倫、周雅娟則依被告陳惠倫、莊群德指示,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交付被告陳惠倫、莊群德層轉集團上游。本案詐欺集團在人員備置,並取得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之人頭帳戶(下稱本案華南帳戶)後,即於110年11月13日13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原告,並佯裝為其親友身分,謊稱有資金需求借貸款項,將按時返還云云,以此施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遂於110年11月15日10時30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至本案華南帳戶內。被告陳惠倫、莊群德旋依集團上游成員指示,交付本案華南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予被告陳偉倫、周雅娟後,其等並依指示於同年11月15日10時46分、同日10時46分、同日10時47分、同日10時48分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提領共100,000元後,再至被告周雅娟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將款項交付被告陳惠倫、莊群德層轉集團上游成員。原告因此受有100,00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陳惠倫、周雅娟則辯以:對於原告請求沒有意見各等語 。 四、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82號刑 事判決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在案,有前揭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且為被告陳惠倫、周雅娟所不不爭執;又被告莊群德、陳偉倫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則被告等上開行為,均係造成原告受到財產上損害之加害行為之一,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所為詐欺行為間,有客觀上之行為關聯共同存在,故被告等四人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對原告而言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之上開犯行,致原告財產權受有損害,業已審認如前,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堪以認定。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 付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被告陳惠倫自112年11月17日起、被告周雅娟自112年11月21日起、被告莊群德、陳偉倫自113年10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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