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EV-113-板小-2677-20241212-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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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677號 原 告 蔡憶玲 被 告 許珍全 訴訟代理人 李珍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 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 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7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幫助 詐欺集團詐騙原告,致原告受有28,000元損害節,有本院111年 度審金訴字第85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告固辯稱原告匯款至 該帳戶時,被告對該帳戶以不具管領力,且原告係因誤信詐騙集 團指示而遭騙,被告只是工具並非加害者云云,惟被告提供帳戶 予詐騙集團,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行為,已經本 院上開判決認定在案,被告復就其主張未提出任何證據舉證以實 其說,被告空言所辯,難認可採,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