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EV-113-板小-2677-20250109-3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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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677號 上 訴 人 許珍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于瑩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以提出上訴時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