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EV-113-板小-2687-2024110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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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68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北設工 大樓西側) 林鴻安 被 告 蘇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78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加計自本 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