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EV-113-板小-2707-20241011-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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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707號 原 告 呂秉新 被 告 陳尚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壹拾元,並應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車損部分: ㈠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㈡查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因被告之過失侵權行為被毀損,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3,849元(鈑金1,501元、塗裝5,688元、零件6,660元;本院卷第99頁至第101頁),足認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13,849元為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且與被告之過失侵權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應為實在。 ㈢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4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9年6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3月9日,已使用3年9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665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6,660÷(4+1)≒1,33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6,660-1,332)×1/4×(3+9/12)≒4,99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6,660-4,995=1,665】,加計不必折舊之鈑金1,501元、塗裝5,688元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8,854元(計算式:1,665元+1,501元+5,688元=8,854元),逾此部分之主張,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營業損失部分: 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具依通常情形或已定之計劃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雖主張系爭車輛因受損致進廠維修2天,每日營收為1,973元,是原告請求修復2日無法營業之損失3,946元等詞,然查系爭車輛雖於113年4月8日至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和服務廠估價,然未進行後續維修即於同日離廠等情,有該公司113年8月23日陳報狀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7頁),已難認有何原告主張因系爭車輛進廠維修而有前開營業損失之事實,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又原告至警察局報案、去車廠估價、向警局申請資料、去公所調解等,係原告為追究被告民事責任及維護自身權益而為,縱原告果為此請假5日而或受有營業損失,仍非本件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是原告逾前揭範圍請求因訴訟受有5日營業損失9,865元,亦屬無據。 三、綜上,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85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23日(見本院卷第6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