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EV-113-板小-2710-20241226-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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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710號 原 告 蔡杰修 訴訟代理人 翁伊吟律師 被 告 邱瓊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3月1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且未 約定113年4月15日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其所述相符之通訊軟體 LINE對話紀錄、台新銀行轉帳紀錄及交易明細為證,又被告就原 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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