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EV-113-板小-2727-20250205-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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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727號 上 訴 人 王忠信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耀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