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EV-113-板小-2732-20241212-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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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7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戚衛年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7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 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 狀係於民國113年7月20日到院,惟起訴狀係經本院於113年9月2 日送達被告,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本院卷第31頁)在卷可查。 原告復未就本件借款提出經催告後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舉證以 實其說,則依上開規定,原告僅得請求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收受之翌日即113年9月2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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