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EV-113-板小-2755-2024101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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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75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 林鴻安 被 告 邱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3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經查,原告請求之內容,業據原告提出汽車出租單、租金專案說 明、ETAG過路費、遠傳報價單、仁武維修廠工單(含維修發票及 行車執照)、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 主張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