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EV-113-板小-2773-20241115-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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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77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張朝欽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新北○○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889元,及其中新臺幣33,013元自 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加計自本 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