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EV-113-板小-2804-20241015-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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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804號 原 告 何少芸 被 告 許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小額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民國113年6月18日民事起訴狀未載明「訴之聲明」 ,且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部分(即原告是本於何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亦未具體列載本於何法律關係為請求,亦致本院無從依原告前開起訴狀所載內容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結果並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113年9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