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EV-113-板小-2806-2024102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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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806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訴訟代理人 林育辰 被 告 陳韻帆 訴訟代理人 邵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5 條、第233條第1項已明定。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 至相當之數額;債權人除上述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 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252條及第20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被告係申請網路借貸,有被告申請所填資料暨上傳資料截圖、逗 PAY 購物金提領完成暨債權讓與通知系統畫面、被告之繳款畫 面截圖、被告簽訂之電子合約3份(契約編號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可稽,原告在利息外另請求違約金,然 本院審酌本件原告請求遲延利息皆已達法定利率上限,如再請求 被告給付上開利息以外之違約金則已逾法定利率上限,有規避法 定利率之嫌,衡以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本件 原告請求之違約金總額顯然偏高,殊非公允,本院認為原告請求 之違約金部分應予酌減至零較為適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之範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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