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EV-113-板小-2826-20241125-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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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826號 原 告 周建宏 被 告 魏怡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原告雖曾對被告提起 詐欺告訴,惟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本院開庭與原告確認本件為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50,000元),查被告之戶籍地為南投縣埔里鎮,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而原告開庭時也表示被告起訴時已無居住在新北市板橋區。是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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