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EV-113-板小-2838-2024100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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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83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被 告 劉安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參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伍萬壹 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線上申辦信用卡 專用申請書、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等件為證,此為被告 所不爭執。至被告雖辯稱目前經濟有困難、無力一次清償等語, 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 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 尚難憑採。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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