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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EV-113-板小-2874-20250115-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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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874號 上 訴 人 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業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水築館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貳 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