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EV-113-板小-2897-20241212-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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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89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被 告 莊欽凱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4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修復費用經折舊後為新 臺幣26,045元等情,有估價單在卷可參。被告對肇事責任及修復 費用不爭執,惟以其係駕駛公司車肇事,公司說會出險理賠原告 等語置辯,然被告就其主張,未提出任何證據舉證以實其說,則 被告空言所辯,難認可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