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08-22
案號
PCEV-113-板小-2898-20240822-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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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898號 原 告 李學錢(即李連雲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何謹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財(歿)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進財於民國113年8月8日起訴前,已於109年 3月21日死亡,有其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件復無從命其補正。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