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EV-113-板小-2918-20241220-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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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918號 原 告 黃敏華 被 告 許立儀即白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經營洗衣店之業者,因原告送洗之羽絨衣經被告 洗滌後毀損,經兩造於民國113年3月4日協商,被告主動提出賠 償新臺幣(下同)5,000之方案,詎被告竟拒絕賠償,爰訴請被 告賠償5,000元及洗衣費290元等語。經查,被告上開請求,均為 被告所否認,且經本院勘驗原告所提出之錄音光碟,結果略為: 兩造於113年3月4日在被告洗衣店協商時,被告曾稱:「你考慮 啦,好不好5,000塊,但是放在裡面讓你洗,我做主,今天,看 你能不能接受,還是你要再想?」等語,並經原告答以:「我回 去再想」等語,上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可見兩造就本件 洗衣紛爭是否以5,000元賠償、如何賠償等節,實未達成意思表 示一致,故原告主張被告同意給付5,000元現金為賠償乙節,已 然乏據。再就原告訴請賠償洗衣費部分言,原告衣物經送新北市 洗衣商業同業公會鑑定,鑑定結果就責任歸屬認定原告衣物毀損 係因材質特性、穿著、洗滌過程中耗損所致,乃正常現象等情, 有該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本院審酌日常衣物於穿著、洗滌過程 中有耗損現象,本非與常情有違,認上開鑑定報告之結果,應屬 合理可採。原告衣物既非被告洗滌方式不當造成毀損,被告即無 違約可言,故原告訴請被告賠償洗衣費,亦屬無據。綜上,原告 各項請求,均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