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小-2920-2024112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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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920號 原 告 徐盟勝 被 告 左如聖 訴訟代理人 許彥隆 複代理人 邱京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住所、兩造車輛發生碰撞之地點雖均非在本院轄區 ,惟被告不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日駕駛車輛行經市民大道6段 與虎林街口時,與原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汽車)發生碰撞,致原告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15,300元等情,固據其提出估價單為證,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8月2日北市警信分交字第1133035396號函附之交通事故資料在卷可稽。惟查,依本院職權調閱之車籍資料所示,系爭汽車之車主係登記為訴外人許原豪,而被告不能證明其與許原豪間有就移轉系爭汽車所有權之讓與合意,亦自陳無從連繫許原豪取得債權讓與證明等語。是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5,300元,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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