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EV-113-板小-2934-2024122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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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93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 被 告 李大偉(即李光權之繼承人) 李稚康(即李光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訴外人李光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訴外人李光權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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