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小-2938-2024112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9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被 告 蔡寶珠(原名吳蔡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 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