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EV-113-板小-2943-20250212-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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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943號 聲 請 人 朱庭萱 本件原告李志成與被告朱錫銘與林錫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說明。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繼承人在得為承受時,應即為聲明承受訴 訟;又法院認承受訴訟之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及第17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被告朱錫銘之 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聲請人所遞蓋有本院收狀戳之書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雖於本件被告朱錫銘114年1月21日死亡後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該案經本院定於113年10月29日宣判,嗣於113年12月18日確定並經本院核發確定證明書,本案訴訟程序業已終結,並無再聲明承受訴訟之必要,是就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