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EV-113-板小-2959-20241030-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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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95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朱亞婷 被 告 葉僑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