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EV-113-板小-2990-20241108-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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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9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陸士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肆仟柒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零 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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