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EV-113-板小-3003-20241025-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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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陳彧 被 告 陳芊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零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 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