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EV-113-板小-3007-20241030-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0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姿穎 劉書瑋 陳品臻 被 告 許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 肆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