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小-3009-2024112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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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09號 原 告 高懿書 被 告 潘浚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4日下午9時21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時 ,疏未注意車前及周遭狀況,致該車後方棚架撞擊原告上址住家 ,致原告住家1樓前屋簷上端之遮雨、遮陽棚斷裂折損,原告因 之受有需支出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39,900元之財產上損害等 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現場照片為證,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和分局113年8月16日新北警中交字第1135286599號函附之交 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稽,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213條等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39,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3年8月 2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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