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小-3024-2024112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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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2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秦子恒 温孝勤 被 告 陳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陸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二八計算之利息,暨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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