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EV-113-板小-3032-20241203-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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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03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映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6,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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