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EV-113-板小-3072-20250103-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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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7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蕭文惠 許貴添 被 告 阮清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催收客戶 欠款明細清單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被告雖以支付命 令異議該項債務有爭執,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 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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