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EV-113-板小-3073-2024122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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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73號 原 告 鄭棋溱 被 告 劉韋麟 原住○○市○○區○○街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3日,原告因操作錯 誤而匯款新臺幣(下同)13,000元存入被告所有臺灣土地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之帳戶,故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上述原告所匯錯款項之利益。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3,000元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匯款交易紀 錄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3,00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係因本身誤匯款項而生本件訴訟,參諸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應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為當,爰命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告勝訴部分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