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CEV-113-板小-3095-20241202-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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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095號 原 告 楊煌暉即鶯豪機車行 訴訟代理人 溫至妙 被 告 朱錫銘 林錫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漏未送達 起訴狀繕本予被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