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CEV-113-板小-3098-20250208-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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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098號 上 訴 人 林政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4,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以提出上訴時計算)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