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EV-113-板小-3099-2024102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9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蔡文桐 劉育辰 被 告 徐左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本院勘驗原告所提之監視器光碟,依照勘驗內容,無法判斷被告 駕駛車輛時是否有撞到原告所承保之車輛(本院卷第70頁),則原 告於本件之主張是否屬實,有其可疑之處,本院僅憑原告所提之 證據,實難判斷被告是否確實有駕駛車輛撞到原告所承保之車輛 ,原告既然未能詳實舉證其所承保之車輛車損是被告所造成,則 其提起本訴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