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EV-113-板小-3101-20241025-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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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何京隆 訴訟代理人 詹哲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53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0萬元,約定自110年6月21日起至113年6月21日止分期按月清償,原告遂將該筆借款撥入被告於原告申設之指定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即以1.845%計算,並約定本貸款前12期利息由勞動部依紓困專案進行補貼,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至113年6月24日尚積欠本金13,538元未清償,迭經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台新銀行貸款總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帳務明細等件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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