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EV-113-板小-3105-20241015-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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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105號 原 告 陳俊甫 被 告 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查原告對被告提起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以民國113年9月9日113年度板小字第310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9月13日寄存於原告之住居所,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送達回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