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EV-113-板小-3113-20241213-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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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13號 原 告 旺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家成 訴訟代理人 許筑堯 被 告 饒宏逸 (現於法務部○○○○○○○○觀察勒戒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貨車一輛,並簽 立汽車出借合約書,嗣被告未依約給付租金,迄尚積欠租金新臺 幣11,333元等節,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汽車出借合約書及被 告駕駛執照影本正反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9頁), 核認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 原告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