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EV-113-板小-3125-20241025-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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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25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李健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70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 扣款委託書、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及帳務 查詢資料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 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 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尚非 可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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