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EV-113-板小-3127-20241112-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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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2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周上勤 被 告 張紋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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