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EV-113-板小-3149-20241220-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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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49號 原 告 廖宇婕 被 告 陳宇阡 陳郁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捌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捌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均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簿 手工作,而詐欺集團施用詐術,致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11日18 時2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8,983元至被告收取、由詐欺集團 控制之帳戶等情,業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79號刑事判決判處 被告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在案,本院並依職權調閱上開 卷宗核閱屬實。又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目的在保護個人財產法益, 核屬前揭規定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訛。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38,983元之損害賠償,即屬有據,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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