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EV-113-板小-3151-20241022-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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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151號 被 告 許于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 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 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 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詹維馨與被告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轄下之監所執行中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嗣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詹維馨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預納提解 被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33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7日送 達於原告詹維馨,然原告詹維馨迄今未預納上開費用,有本院送 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向本庭墊支提解費1,330元,逾期未墊支,視為合意停止 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