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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EV-113-板小-3161-20241025-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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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61號 原 告 皇勝秀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利 訴訟代理人 曾秀鳳 被 告 劉羽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5,76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為新北市○○區○○路000號15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並 為皇勝秀鼎社區(下稱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原告社區 住戶規約第17條之約定,被告應按月繳交管理費每坪新臺幣(下 同)100元及汽車停車費500元、機車停車費100元,合計每月應 繳6,955元,如逾期未繳應按欠繳金額計付年息10%遲延利息。詎 被告未依約繳納,迄今尚積欠民國112年9月至113年6月之管理費 及汽機車停車費共計6萬5,764元未為繳納,經原告催討無效等事 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住戶規約、管理費繳費單 、聯邦銀行超商代收系統查詢單、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 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原告社區規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