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EV-113-板小-3193-2024100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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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19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原告與被告林瑞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93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