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EV-113-板小-3195-20241226-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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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95號 原 告 李少英 指定送達:基隆市○○區○○街000號 被 告 周世賢 原住○○市○○區○○路000巷00號 王建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2人對其佯稱有海巡署、黑道等背景,而協尋 債務人以催討債務,及渠業已抓到債務人並將之關押等手法詐騙,致陷於錯誤,而於民國111年7月14日21時3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捷運環狀線板橋站2樓交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予被告2人,致原告受有上開款項之財產損害等情,業據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4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已判處被告2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確定,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參,本院並依職權調取上揭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屬實;另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證據調查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所為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萬元及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又本件為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移送民 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第一審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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